在学生欺凌事件中,被欺凌者的心理感受是最值得教师予以关注的。各种学生欺凌案例都表明,虽然在学生欺凌事件中,欺凌者、被欺凌者、围观者以至于家长和教师都是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即学生欺凌事件中不存在受益者,但其中受害最深的还是被欺凌者。教师在调查事件中,应特别重视被欺凌者对精神痛苦方面的自述。当然教师不能仅凭学生的自述来判定事件性质,还要结合各方面的调查,最终来对该学生是否遭受了精神痛苦及遭受到何种程度的精神痛苦做出判断。
在判断某一事件是否为学生欺凌事件时,还要特别注意学生欺凌事件的动态发生性这一基本特点。
比如,如果教师发现某一事件不仅具备了两个核心要素,还具备了一个次级要素(如“以强凌弱”),只是没有发现“重复实施”这个充分条件,此时绝不能用“少一个充分条件,故不属于学生欺凌”来判定事件性质。因为从动态发展角度看,任何重复实施的事件往前追溯,都能找到第一次实施的存在。
同样的道理,如果不能在第一次实施欺凌后及时进行干预,则很可能会发生第二次、第三次,以致形成重复实施的事实。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将学生欺凌事件防治在萌芽状态,不能静等重复实施要素的出现。
在一个学生上厕所时,两个同学进入厕所,其中一个同学堵住厕位的门另一个同学把装有厕纸的垃圾筐扔进厕位,砸在上厕所学生的头上,沾有尿液和屎渍的厕纸散落在该生的头上和身上,两个同学笑着跑开了。被砸的学生满脸污秽,哭着进行了自我清理。
该事件具备了学生欺凌定义中的“身心攻击、遭受痛苦”两个核心要素,同时还具备了“以强凌弱”(以多欺少)这个次级要素。
此时,教师应该将该事件判定为欺凌萌芽事件,之后再通过调查确认是否还具备“重复实施”“存在围观者”“不限于校内”等次级要素和附属要素。如此判断学生欺凌事件,有利于早期发现并迅速妥善解决学生欺凌事件于“萌芽”状态。
初三几名男生喜欢摸对方的下体,相互比较生殖器的大小。开始时,都是开玩笑式的触摸,后来碰触的力度越来越大,有学生感到痛苦,就跟班主任报告了此事。
班主任认为这只是男生间的玩笑行为,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告诉这几个学生以后要注意,而没有积极介入处理,也没有对全班学生进行有关性知识和行为界限的教育。
几天后,这几名学生争论生殖器大小与身高的关系,遂在化学实验课后,将班里的男生拦下留在教室,锁上屋门,强行脱掉他们的裤子查看其生殖器,给部分学生造成了心理恐惧和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