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支持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