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朝阳实验学校八年级数学教师李某某参与常青藤培训学校办班,为新朝阳实验学校和市八十七中学共31名学生补课。经朝阳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由原高级教师岗位六级降为中级教师岗位八级,期限为24个月,全区通报批评,撤销所有荣誉称号,受处分期间个人不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二)2021年,某校外培训机构邀请何某某、方某某、陶某某、谢某、张某某、柴某某6名教师参加该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并收取报酬。6名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柴某某、何某某、谢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柴某某、何某某、谢某、陶某某、张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所在学校的党支部书记、校长进行组织提醒谈话,并进行市内通报。
(三)2021年1月,锦州北镇市第一初级中学教师吴某组织违规补课。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吴某开除处分,给予学校教务处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校长通报批评。
(四)安阳市第一中学教师郑某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郑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从6级降至12级,调离教学岗位。在处分期间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资格。
(五)大安市第三中学原副校长、班主任李某某在一破旧平房内组织本班30余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该校原团委书记、班主任王某在一小区车库内组织本班17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经大安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一级教师中级8级降低为二级教师初级12级,免去副校长职务,取消所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责令退还违规收费;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由一级教师中级9级降低为二级教师初级12级,免去团委书记职务,取消所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大安市教育局对大安市第三中学校长刘某某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