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规划、布局、选址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实验室、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向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传染病疫情、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在普通中
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占道等行为。